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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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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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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资环〔2022〕11号 市级有关单位,相关区、功能区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16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了新一轮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湾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本管理细则所称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支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海洋(湾区)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统筹使用。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海洋经济、大湾区发展相关重点工作要求,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海洋经济发展、生态海岛美丽湾区建设、陆海统筹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海洋科普宣传项目,统筹使用海洋(湾区)资金。 2.科学开发、有效保护。海洋(湾区)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时,必须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3.强化监督,注重绩效。海洋(湾区)资金使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注重绩效,提高使用效益。 (三)海洋(湾区)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根据评价结果,适时作出调整。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海洋(湾区)资金,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的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二、适用范围 (五)海洋(湾区)资金支持区域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湾新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六)海洋(湾区)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现代海洋产业项目; 2.海洋科教创新、科技研发、教育文化、人才引进项目;海洋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智慧海洋工程建设相关项目; 3.沿海港航基础设施项目,江海联运、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项目; 4.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项目; 5.生态海岸带等大湾区标志性工程项目以及符合大湾区建设行动计划要求的项目; 6.政府投资的重大海洋(湾区)项目运营管理; 7.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平台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 8.其他与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相关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 三、资金分配 (七)海洋(湾区)资金原则上采用先实施后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只能申请一次(平台运营类项目除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且不超过年度海洋(湾区)资金的50%。海洋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海洋(湾区)资金的30%。 (八)年度海洋(湾区)资金支持产业投资类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及其他等。具体包括: 1.产业投资类项目:支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鼓励类涉海产业的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海洋(湾区)项目。年度海洋(湾区)资金安排的产业项目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累计已完成投资额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政府投资类项目:支持政府投资或控股管理的市级以上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等)、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等: (1)年度海洋(湾区)资金安排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运营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当年度运营费用总额的50%。 (2)年度海洋(湾区)资金安排的在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按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补助后的剩余资金,根据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分配,原则上不可分年度享受补助。 3.其他: (1)年度海洋(湾区)资金安排的其他类项目补助,支持重大海洋经济相关的规划方案、课题类补助,以及其他确需支持的项目,额度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温州湾新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内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切块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海洋(湾区)资金总额的50%。 四、申报程序 (九)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已入选年度省、市海洋经济任务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2.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十)海洋(湾区)资金申报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开展年度海洋(湾区)资金申报工作。 2.符合海洋(湾区)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经属地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属地发改局(经发局)组织,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市级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申报。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勘察、筛选,研究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可以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4.拟补助项目信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补助项目。 5.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五、绩效管理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的不同年度的重点支持方向和总体绩效目标,统筹安排海洋(湾区)资金,同时提出区域性的绩效目标,按照省相关要求将绩效目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 (十二)年度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按照省相关要求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区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六、监督检查 (十三)海洋(湾区)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十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湾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十五)本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温发改地区〔2020〕4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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