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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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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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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司法局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根据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23〕3号)文件要求,本次清理在2021年12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基础上进行,主要针对2022年12月31日前以市财政局名义制发、仍在执行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4件。 (二)清理内容。本次清理,重点审查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超越我局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 4.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5.其他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需清理的情况。 (三)清理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于22023年4月中旬开始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是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对待清理文件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政策法规处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汇总形成复核审查意见; 二是根据复核审查结果,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29日至6月7日,在市财政局内网、外网上征求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在7天的对外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三是2023年6月8日-1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 四是清理结果经市财政局党组集体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确定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1件、失效或废止的13件。 四、解读机关 温州市财政局法规处,周赛娜,联系电话:0577-8852376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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