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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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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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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预〔2024〕8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有企业: 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企〔2020〕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加快完成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现就申报2023年度应交国有资本收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归属于2023年度的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等收入。 二、申报时间 各企业于2024年7月15日以前,登录温州市财政信息网国有资本收益网上申报系统 完成网上申报。 三、申报对象与上交比例 (一)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税后利润,第一类企业为30%,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100%(具体见附件)。 (二)市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五)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口径 (一)利润收入以经审计后的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扣除汇算清缴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进行抵扣。 (二)股利、股息收入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申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和资料 各申报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时,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外,应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所需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相关处室。 请各主管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及时登录温州市财政信息网(内网)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审核,于7月22日前完成审批。 附件: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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