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受重罚-九游会老哥俱乐部登录

​【以案释法】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受重罚

发布日期:2023-08-09浏览次数: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字体:[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应回避的利害关系而未回避,将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通过下面的案例,财小鲤带大家一起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土地整治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王某被随机抽取为评审专家。在评审会现场,王某发现其前就职单位j建设公司(就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日)作为响应供应商参与了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磋商活动,但王某未主动申请回避,且在现场签署了不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书面承诺。

后王某被举报,r县财政局经过立案调查,查清了王某的违法事实。2022年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r县财政局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0元、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并追回王某评审费2000元。

案件分析

回避制度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理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响应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构成劳动关系,存在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且未主动申请回避,反而虚假承诺自己与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仅明确列出了评审专家应回避的几种情形,而且还在三个方面保障专家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一是要求专家在评审启动前,主动自我审查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作出相应承诺;二是设置专家主动申请回避的途径,及时阻止应回避未回避情形的发生;三是赋予公众、所有采购参与主体的监督举报权利,及时反映专家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可要求评审专家退出或撤销其评审意见,并按其影响施以一定的行政处罚。

财小鲤温馨提醒各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时,要以自律、审慎的态度检视自身所有的社会关系,如遇应回避事项,应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应回避的利害关系”范围,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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