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级财政政策保障方案的通知-九游会老哥俱乐部登录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4-00043 主题分类 财政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财工贸〔2024〕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2-2024-0002

温州市财政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级财政政策保障方案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级财政政策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商务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级财政政策保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进一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制定市级财政政策保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各级财政专项等资金,坚持市县区联动,发挥财政政策措施杠杆作用,加快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商家适度让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与金融、标准、产业政策的协同,形成“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

(二)坚持全力保障、全面落实。中央、省里有政策支持的,按“能早则早”最快速度做好项目储备;国家规定需地方联动的,尽最大可能支持保障投入强度,优化调整产业政策存量资金,做好“8 4”经济政策体系与“两新”项目的衔接,全面推进四大行动落地落细。

(三)坚持聚焦重点,惠企利民。加强财政政策集成,强化资金统筹,聚焦工业、能源、建筑、卫生、交通等重点领域,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安全隐患大、设备能耗高、群众需求强、拉动效应好”的行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惠企利民、实实在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全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方向政策需要,科学实施、合理安排、分类推进。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居民收入等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模式,坚决避免一刀切。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设备更新行动。

1.支持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聚焦数字经济创新提质,积极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用足用好我市产业政策,全面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引导大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中小企业实施轻量化数改,赋能企业成长。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力度,全力争创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激励试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重点行业技术改造。统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引导结对的工业大县和山区县将更多激励资金用于重点行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支持能源领域设备更新和能效标准引领。围绕“绿色、高效、安全、智能”目标,聚焦能源生产、输配和利用三大领域,推动我市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推动能效标准引领,支持引导能源领域风电设备、光伏设备、厂网输变电设备、配电网、电网智能化、工业用能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设备更新。政策期限2024-2027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施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实验室科研技术设备改造,推进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设备更新和智能化改造,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根据任务清单,积极争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环境监测实验室、省控断面监测水站、省控城市空气监测站智能运维改造等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政策期限为2025-2027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企业让利,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对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予以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积极争取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省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支持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换新。引导推进老旧城镇燃气设施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强化资金统筹,建立健全专业经营单位(燃气企业)、政府、用户改造资金共担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支持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支持市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更新,资金按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现行政策实施承担。(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支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采用bot模式,提标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支持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发挥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作用,推动建筑节能改造。以建筑电气设施设备为重点,支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清单,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支持城市城乡交通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等汽车电动化更新和运营,充分利用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予以支持。持续推动国三及以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出台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利用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和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加快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支持内河货船新能源化更新建造,推动加快更新存量老旧货船,积极争取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支持老旧客(渡)运船舶更新和运营,积极争取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支持渔船设备报废更新。深入推进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在争取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艘新通过验收的引领渔船5万元补助。鼓励远洋渔船购置建造,每新增1艘远洋渔船并在外生产半年以上的,按照远洋渔船购置或建造价1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集海产收购、海上加工、冷藏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海上移动加工中心建设,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助。政策期限2024-2025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支持农业机械装备和设施更新。支持农牧渔业先进机械装备提升示范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政策期限2024-2025年。实施省级农业产业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市本级和市区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库并获批实施的,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以及农业“双强”重点突破试点项目,按照省级补助额度给予同等金额补助,财政总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其他县(市)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政策期限2024-2025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支持推动高校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温州市普通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努力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通过争取上级资金补助、单位自筹自有资金、市财政安排专项预算等方式予以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支持文旅设施设备提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景区设施设备和旅游观光、游乐体验、文化演艺、数字文旅、管理服务等设备更新提升,推动人工智能、增强现实等技术的应用,构建智慧出游新体验。支持文博场馆、广播电视监测等公益性文广旅设备更新和升级迭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推进主流媒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支持医疗装备更新和卫生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重点倾向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更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类、远程疗诊、手术机器人、放射治疗类等老旧重点医疗装备更新。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防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进公立医院病房改造,优化病房结构,完善病房设施,积极争取省卫生健康专项资助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支持公共区域和道路安防设备更新改造。统筹现有存量资金,加快公共视频监控建设、联网,推动视频传输网络、视频存储、智能解析设备、智能交管算法及安全防护设备等安防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持续推进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卡口类、智能交通设施类配套设备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运用政府采购、贷款贴息等综合性政策支持设备更新。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节能产品、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中央财政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提升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7.支持汽车以旧换新。严格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利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系统,做好补贴资金申领、审核、监管等相关工作。支持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对报废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置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车或列入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省级与地方财政共担原则,给予补贴。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为鼓励全市汽车消费,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更具地方特色、支持汽车消费的政策举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支持推动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支持非标电动自行车清理整治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出台更具特色的实际支持举措,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车淘汰并置换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予以10%补贴,最高不超过25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开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行动,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政策实施的企业购买达到一级能效且具有统一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操作细则由商务部门牵头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依托智慧商圈、步行街等消费载体,举办智能家电推广活动,对在本地开展家电促销和以旧换新等活动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支持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让利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和家装消费品换新。市级住房换购优惠政策按照《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21.支持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建设。支持建立完善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一体化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省商贸和开放发展专项资金,用好用足市服务业产业政策奖补资金。政策期限为2024-2027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标准提升行动。

22.支持标准提升行动。强化标准与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协同实施,进一步强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对标准化项目、标准化人才的支持。积极争取省级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的资金保障。统筹现有产业政策资金,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每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政策有效期为2024-2025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政策实施方案,确保可操作能落地,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用好各类政策金融工具,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确保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二)持续强化保障。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聚焦重点任务、按照“集成、优化、争取、新增”原则,形成因地制宜的财政政策体系、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专项低息贷款以及省“8 4”经济政策、“4 1”产业基金等支持。

(三)统筹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功能区)各部门要持续完善推进落实机制,按照“有效政策加力提效、低效政策全面缩减、无效政策果断压减”原则,加强动态评估,确保政策合规有效,使真金白银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四)加强财会监管。实施方案涉及的相关政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要出台具体细化举措。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要认真履行主责监督的职责,压实行业主管部门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特别要堵塞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漏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到位。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件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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